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,增强工作透明度,保障和落实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,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《洛阳市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》(以下统称:“制度”)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,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应采取有效形式,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规定程序,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,是指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:“申请人”)提出申请,要求公开除主动公开、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,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。
第四条 应当建立、健全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、依申请公开制度、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具体制度,依法、有序、规范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五条 应当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人员、经费等方面的保障。
第六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承办政务信息公开事宜,审计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,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、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。
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
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(一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
(二)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(三)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;
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,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具体内容,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:
(一)单位简介、领导分工、主要职责、机构设置、联系方式;
(二)人事信息;
(三)政策法规及解读信息;
(四)规划信息;
(五)审计信息;
(六)财务信息;
(七)审计动态、通知公告及图片新闻;
(八)政府信息公开指南;
(九)政府信息公开年报;
(十)互动交流信息;
(十一)机关党建和廉政建设信息;
(十二)依法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务信息。
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
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,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。在公开政务信息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。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:
(一)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;
(二)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、局门户网站公布;
(三)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。
第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,经批准后,可延长15个工作日,并告知申请人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。具体申请方式请参照洛阳市审计局官方网站《洛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。
第十四条 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,通过出具《洛阳市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》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:
(一)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;
(三)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,及时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,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(四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正;
(五)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信息,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
(六)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,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。
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
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、责任追究制度,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、评议,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六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局法规科投诉,投诉电话:0379-63485025,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2021年5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