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受理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2.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。
3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。
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,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